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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澤民策劃及命令消滅法輪功團體的犯罪實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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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澤民為中國大陸前國家主席,現任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江澤民決意消滅法輪功團體緣起於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五日有一萬餘名法輪功修煉者因「天津事件」到北京中央信訪辦上訪。法輪功修煉者的上訪是行使中國大陸憲法第四十一條賦予公民上訪的權利,並非意圖包圍中南海。其上訪的目地是要求:
第一、釋放天津被抓的法輪功修煉者; 第二、給予法輪功一個公正合法的修煉環境; 第三、允許法輪功書籍通過正常渠道公開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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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澤民的無理性指責 |
1999.4.25 法輪功學員萬人大上訪實況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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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中共國務院總理朱鎔基曾出面接見,表示理解並允諾妥善處理,惟此四二五事件卻引起江澤民之嚴重忌憚,且其發現周圍有許多中共高級幹部都習練法輪功,法輪功在中國普傳七千萬人之眾,勢頭過高,因此江澤民決意將法輪功作為其政治鬥爭的對象,要剷除法輪功,有其于當年四月二十七日在中共中央辦公廳所發表之「江澤民同志給政治局常委及其它有關領導同志的信」可證。
隨後,自同年六月起,其以擔任國家主席之政治權力,結合中共黨、政、軍、警資源及司法系統開始系統地計畫、組織、命令中國大陸各省市之政法機關展開全面剷除法輪功之鬥爭。
在其同年六月七日發表之「江澤民同志在中央政治局會議上關於抓緊處理和解決“法輪功”問題的講話」的通知中即明白表示『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成立以後,要馬上組織力量,盡快查清“法輪功”在全國各地的組織系統,制定鬥爭策略,為進行分化瓦解工作做好充份準備,不打無準備之仗,要迅速查清“法輪功”云云』,並于當年七月,先是擅以民政部「關於取締法輪大法研究會決定」及公安部的「六禁止通告」作為鎮壓法輪功團體之依據,之後再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作為鬥爭法輪功的法律武器,並以黨、政、軍、警資源遂行其滅絕法輪功團體之意圖。
國內外媒體亦多次報導揭櫫其消滅法輪功團體之意圖,不僅如此,為徹底消滅法輪功,其亦阻絕法輪功修煉者的司法救濟,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朱家琛在當年八月六日全國高級法院院長座談會結束時的講話,即下達人民法院要重點抓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要認真學習領會江澤民總書記的重要指示,充分認識“法輪功”非法組織鬥爭的複雜性和艱巨性。當前,我們與“法輪功”非法組織的鬥爭,是一場你死我活的嚴肅的政治鬥爭。江澤民總書記在七月廿七日給中央有關領導同志的信,進一步指出了這場鬥爭的嚴肅性和複雜性,深入開展同“法輪功”非法組織的鬥爭進一步指明了方向,是指導我們奪取這場鬥爭徹底勝利的綱領性文件......
(四)“法輪功”非法組織少數死硬頑固分子可能利用法律手段進行反撲,對民政、公安、新聞出版等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訴訟,對這類行政案件,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通知的要求,一律不予受理」。
另于「重慶律師工作通報二00一第十二期」重大事項也記載:
「二月十三日,重慶市人民檢察院召開全市檢察機關辦理“法輪功”案件座談會,市政法委六一0辦公室、市高級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的有關領導和負責同志應邀參加。市司法局律管處副處長陳紅參加了本次座談會。鑒於當前國家同“法輪功”邪教組織作鬥爭的嚴峻形勢,市司法局、市律師協會現就下一步律師辦理“法輪功”案件提出以下要求,全市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應嚴格照此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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