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公告:台灣法輪功控告港府暴力遣返案

【亞太訊息中心】

台灣法輪大法學會公告

疑遭港府施壓,提供翻案機會
呼籲法院秉公處理、港府尊重判決

台灣法輪功控告香港政府暴力遣返案,去年11月香港高等法院已裁決,港府必須按原告提出「法輪功黑名單」等七項證據。但判決至今香港法院卻未履行這項裁決命令,反而通知雙方律師再針對判決內容於01月17日下午開庭辯論。

台灣法輪功代表律師認為這「出乎意料、很不尋常」,無異是提供港府一個翻案的機會,呼籲香港高等法院應該不畏政治壓力,依法律程序秉公處理;同時,要求港府不要再玩弄司法,尊重法院裁判。

這項港台首宗基本人權案於2005年9月20、21日開庭審理,雙方律師針對「證據提出」(Discovery)展開交鋒,法輪功律師要求香港政府必須提出,將法輪功學員列入黑名單的理由與七項證據資料。這是決定香港政府司法覆核案是否為非法的關鍵。

這七項證據資料包括:將原告列入「監督名單」的理由、列入的日期、有無入境處下級官員在原告入境時如何處理的指示、入境處有無「法輪功」與「是從台灣來的」等特殊歸類、該歸類中包括四名台灣原告在入境時應如何處理的指示、其他任何入境處高級官員所指稱原告會危及香港公共秩序的證據資料。

庭辯結束之後,香港高等法院承審法官夏正民在2005年11月4日做出裁決,要求香港政府應按原告的要求,提出七項的證據資料。

孰料,香港高等法院幾經原告催促,但卻遲遲不發出要求港府履行判決的「執行命令」(Sealed Order),反而通知雙方律師再度針對這七項證據資料的文件範圍與文句內容,於今年1月17日下午4點半開庭辯論。

另一方面,被告代表律師馮華健已向香港高等法院表示,港府原定於去年9月開庭時提交的兩項文件「因已從電腦中刪除而無法提供」,如果法院一定要港府提交,港府將提出「公共利益豁免」,無異表態不願配合判決要求。

對於香港高等法院的舉動,台灣四名原告與香港原告認為「不尋常」、「法院配合著港府的要求」。原告認為,如果港府不服判決可以上訴,而法官執行判決內容的法律命令,竟然演變成港府直接翻案的機會,深感不滿與困惑。

法輪功台灣原告律師朱婉琪及香港法輪功發言人簡鴻章,呼籲香港高等法院應該不畏政治壓力,依法律程序,秉公處理,並要求港府不要再玩弄司法,尊重法院裁判。

朱婉琪並表示,香港法院這個「不尋常」之舉,將向台灣總統府人權委員會報告,同時請求港台、國際間的人權團體與媒體,共同監督這項審判過程中的公正性。

新聞聯絡人:

●台灣法輪大會學會理事長、台大經濟系教授張清溪 0921-426-531

●台灣法輪大法學會發言人、台大新聞所所長張錦華 0910-246-245

台灣法輪大法學會 :www.falundafa.org.tw (歡迎上網查詢相關資料)
法輪大法亞太訊息中心 http://www.falunasia.info/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