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裁定香港政府須解釋法輪功黑名單

【亞太訊息中心】 香港高等法院法官夏正民2005年11月4日書面裁定,基於公眾利益,香港入境處必須說明為何要將4名台灣法輪功學員納入黑名單而拒絕讓他們進入香港,以及是何時及由哪一個職員將他們納入黑名單。聆訊仍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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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台灣法輪功學員於2003年2月到香港參加“法輪大法修煉心得交流會”時,被香港入境處拒絕入境,並遭非法遣返。他們與香港法輪佛學會發言人簡鴻章入稟香港高等法院尋求司法覆核,並要求入境處披露將他們列入黑名單的原因。

原告之一、台灣法輪功學員朱婉琪,她本身也是紐約州的註冊律師,於2003年2月被入境處以“保安理由”連同其餘近80位台灣法輪功學員被粗暴遣返台灣,港府入境處表示她在拒絕入境的“黑名單”上。

朱婉琪表示,4名台灣學員的教育程度高,包括她是律師、兩名是政府公務員、一名是公司老闆,各人都沒有任何不良的紀錄,港府所謂的“保安理由”難以成立。而且他們都曾在2001年入境香港。以朱婉琪為例,她曾於2001年入境,2002年6月又被拒絕入境,2003年1月又可入境,2003年2月被拒絕入 境。

代表法輪功學員的夏博義大律師認為,香港政府除了“保安理由”,還有其它原因拒絕法輪功修煉者入境。他相信當局制定了針對法輪功修煉者的黑名單(港府稱為“監察名單”),要求政府公開名單和制定名單的依據。代表港府的馮華健大律師反對要求,並聲言一旦法官批准要求,他將引用“公眾利益”為理由拒絕透露名單的資料。

不過,高等法院法官夏正民4日書面裁定,基於“公眾利益”,香港入境處必須說明為何要將4名台灣法輪功學員納入黑名單而拒絕讓他們進入香港,以及是何時及由哪一個職員將他們納入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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