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輪功學員就訴江案上訴最高法院(圖)

【亞太訊息中心】2003年11月17日,台灣七名受迫害法輪功學員鑒於因合法前往大陸地區探親、訪友、出差等活動,遭到江氏集團所操縱之國家機器的非法逮捕、關押等迫害,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刑事自訴案,以《殘害人群治罪條例》控告中共前國家主席江澤民和李嵐清、羅幹等三人。2004年2月12日本案律師小組偕同台灣法輪大法學會理事長張清溪針對日前台灣高等法院做出「管轄錯誤」的判決,向台灣最高法院聲明上訴。

向最高法院遞狀學員法院外陳情

此一刑事自訴案,是台灣司法史上,台灣人民在台灣地區首度控告中國大陸前領導人違反人權的訴訟案。

全球公審江澤民律師小組台灣發言人朱婉琪表示,台灣高等法院判決無管轄權的理由,僅因自訴人無法以「積極之事證」證明返台後身體及精神有何新産生的嚴重傷害,便認定被告犯罪的「行爲地及結果地」均在中國,因而表示無管轄權。

對於管轄權的正當性,朱婉琪說,自訴案中曾提出四點法律見解,但對於以下三項高等法院均避而不談、隻字未提:包括(1)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最高法院兩個判決,在中國大陸地區犯罪仍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處罰。(2)即便將大陸地區視為中華民國領域外也應有《刑法》第七條和第八條規定。(3)《殘害人群罪》在國際人權實踐上對「普遍管轄」的認定等,即一個行為人不論其國籍,在任何地方對某人犯下「殘害人群罪」,所在地的法院即可依當地法律對此種反人類罪行予以管轄及制裁。朱婉琪表示,台灣高院就以上三項,未載理由就拒絕管轄,無法令本案自訴人及律師小組接受,因此決定上訴最高法院。


記者會現場

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做出「管轄錯誤」的判決,多位立委、律師、政治及法律學者在12日下午召開的記者會上表示遺憾,他們呼籲台灣的司法機關應實踐司法主權與保障人權正義的基本精神,勇於管轄,還正義於人間。


與會的專家學者、立委們

台大政治系教授明居正表示,近兩百年來個人的人權價值開始受到重視,國家權力已受到約束。尤其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為避免政治或軍事領導人藉國家主權之名進行殘害人權之實,已成立國際刑事法庭等國際組織來處理犯下「殘害人群罪」等罪刑的國家領導人,如:前南斯拉夫總統米洛捨維奇,來嚇阻獨裁者對人權犯罪。

台大法律系教授謝銘洋則表示,台灣法院管轄權的正當性,依照台灣的《殘害人群治罪條例》及《刑法》第七、八條,台灣法院對江澤民有絕對的審判權。

長期關注此案的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魏千峰律師,因無法參加記者會而發表書面意見中表示,近數十年來的司法理論都強調司法機關是超越行政機關黨派及多數決之拘束,尤其特別保護弱勢及少數人族群的權利,建議台灣法院應採取符合國際法和各國法律潮流之解釋,宣示對本案具管轄權並加以審判。會後接受記者訪問時表示,台灣法院之所以會做出這樣的判決,可能是因為長期退出聯合國,法官及檢察官較無國際法的素養與經驗,所以容易認為不具管轄權。不過他強調,法官不能因為這個條例沒被引用過,就判定不適用,此外,這次所引用的條例公約在民主國家已屬共識,對於集體性的迫害應該加以制裁。

對於這次向台灣最高法院提出上訴,朱婉琪表示,《殘害人群治罪條例》的精神在於「防止」及「懲治」,目前「殘害人群罪」多偏重於事後的懲治,且以大多數人的犧牲為代價,甚少執行這項條例有關於「防止」的法律精神。台灣法輪大法學會理事長張清溪也表示,殘害人群的犯罪都是事後追查,對人權的保障明顯不足,江澤民迫害法輪功還在進行,是現行犯行為,台灣法輪功學員提出訴訟是為了討回公義,他呼籲台灣司法單位能積極保障台灣人民,做出正義的判決制止現行犯,寫下劃時代的意義。

相關文章